商标续展不可不知的这些事!
发布日期:2020-06-28 浏览次数:次
商标法第三十九条 :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十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
有拖延症的客户请切记,宽展期内续展是要加收迟延费的。
商标法第四十条: 注册商标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商标注册人应当在期满前十二个月内按照规定办理续展手续;在此期间未能办理的,可以给予六个月的宽展期。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十年,自该商标上一届有效期满 次日起计算。期满未办理续展手续的,注销其注册商标。
商标局对商标续展注册申请审查后,核发商标续展证明,不另发商标注册证,原商标注册证与商标续展证明一起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