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20-04-16 浏览次数:次
1、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初步审查时,发现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44条的规定,经过陈述意见、修改或两次补正后仍然没有消除缺陷,而做出的驳回决定。 2、发明专利申请实质审查时,3条的规定,经过陈述意见、修改后仍然没有消除缺陷,而做出的驳回决定。需要指出的是,专利申请被驳回后仅能选择复审这一种救济措施,而不能直接向法院起诉或者请求行政复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