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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程序规定

发布日期:2020-05-09 浏览次数: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注册商标专用权无形资产的价值,促进经济发展,根据《物权法》、《担保法》、《商标法》和《商标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办理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

  第二条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其注册商标专用权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办理质权登记。

  质权登记申请应由质权人和出质人共同提出。质权人和出质人可以直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也可以委托商标代理机构代理办理。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应当委托代理机构办理。

  第三条 办理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出质人应当将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服务上注册的相同或者近似商标一并办理质权登记。质权合同和质权登记申请书中应当载明出质的商标注册号。

  共有商标办理质权登记的,除全体共有人另有约定的以外,应当取得其他共有人的同意。

  第四条 申请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的,应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申请书》;

  (二)主合同和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权合同;

  (三)申请人签署的承诺书;

  (四)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还应当提交商标代理委托书。

  上述文件为外文的,应当同时提交其中文译文。

  第五条 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权合同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一)出质人、质权人的姓名(名称)及住址;

  (二)被担保的债权种类、数额;

  (三)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四)出质注册商标的清单(列明注册商标的注册号、类别及专用期);

  (五)担保的范围;

  (六)当事人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申请登记书件齐备、符合规定的,国家知识产权局予以受理并登记。质权自登记之日起设立。国家知识产权局自登记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向双方当事人发放《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证》。

  《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证》应当载明下列内容:出质人和质权人的名称(姓名)、出质商标注册号、被担保的债权数额、质权登记期限、质权登记日期。

  第七条 质权登记申请不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当通知申请人,并允许其在30日内补正。申请人逾期不补正或者补正不符合要求的,视为其放弃该质权登记申请,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当通知申请人。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知识产权局不予登记:

  (一)出质人名称与国家知识产权局档案所记载的名称不一致,且不能提供相关证明证实其为注册商标权利人的;

  (二)合同的签订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三)注册商标专用权已经被撤销、被注销或者有效期满未续展的;

  (四)注册商标专用权已被人民法院查封、冻结的;

  (五)其他不符合出质条件的。

  不予登记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当通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第九条 质权登记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当撤销登记:

  (一)发现有属于本办法第八条所列情形之一的;

  (二)质权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

  (三)出质的注册商标因法定程序丧失专用权的;

  (四)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以其他欺骗手段取得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的。

  撤销登记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当通知当事人。

  第十条 质权人或出质人的名称(姓名)更改,以及质权合同担保的主债权数额变更的,当事人可以凭下列文件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一)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事项变更申请书》;

  (二)主债权数额变更的,双方签订的有关的补充或变更协议;

  (三)申请人签署的相关承诺书;

  (四)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还应当提交商标代理委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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