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法第十条在规定著作权许可使用制度的同时,亦规定了软件著作权转让制度。软件著作权转让合同与软件著作权许可合同都是著作权人实现著作财产权经济利益的有效途径,但两者存在本质区别:
(1)转让的权利不同。
软件著作权许可的是作品的使用权;而软件著作权的转让,转让的是作品著作财产权中的一项、几项或全部权利。
(2)是否变更权利主体不同。
软件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成立,不导致软件著作权主体的变更;而软件著作权转让合同成立,受让人成为新权利人,改变原著作权的所有人。
(3)是否享有诉权不同。
软件著作权许可的被许可人,对他人侵犯软件著作权的行为提出侵权诉讼,必须依赖于原著作权的授权;而著作权转让的受让人,对他人侵犯著作权的行为,以自己的名义提起侵权诉讼。
(4)是否有期限限制不同。
软件著作权的许可使用必须确定一定的期限;而软件著作权的转让一般没有期限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