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不加刑”原则是刑法中的一条原则,它指的是刑事被告人不服原审判决向上级法院提起上诉后,上诉法院不加重被告人刑罚;发现新犯罪事实,检察院补充起诉的情况,不适用该原则。
如果专利法体系也有这么一条,那么应该是:因部分权利要求不符合授权条件而被驳回的专利申请,其申请人提起复审请求后,合议组不得要求复审请求人删改那部分权利要求以外的权利要求;授权后,社会公众以新的证据理由向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申请的,不适用该原则。
但是专利法体系没有这样的原则。根据《专利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二章4.1小节的规定:
在复审程序中,合议组一般仅针对驳回决定所依据的理由和证据进行审查。除驳回决定所依据的理由和证据外,合议组发现审查文本中存在下列缺陷的,可以对与之相关的理由及其证据进行审查,并且经审查认定后,应当依据该理由及其证据作出维持驳回决定的审查决定:
(1) 足以用在驳回决定作出前已告知过申请人的其他理由及其证据予以驳回的缺陷。
(2) 驳回决定未指出的明显实质性缺陷或者与驳回决定所指出缺陷性质相同的缺陷。
所以,如果专利审查阶段,审查员认为权利要求1不符合授权条件,申请人拒绝修改,审查员最终驳回申请,申请人向复审委员会提出复审请求,如果合议组发现权利要求2有明显实质性缺陷(如永动机,赌博机,无技术方案技术效果的纯粹商业方法,等等),合议组仍然可以要求请求人删除或者修改权利要求2;拒绝或者删改不符合规定的,合议组可以维持驳回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