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经注册的商标,可以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但也应当遵循一定的规则和原则。
1.注册商标的使用要求
使用注册商标,可以在商品、商品包装、说明书或者其他附着物上标明“注册商标”或者注册标记。注册标记包括和®。使用注册标记,应当标注在商标的右上角或者右下角。
注册商标人不得随意改变注册商标,这里的改变包含对商标文字、图形或者其组合的改变,也包含对商标注册人名字、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改变。例如,商标注册证记载了商标使用的商品或服务类别,那么商标权人只能在核准的类别使用,不得跨类别使用。
另外,生产、经营者不得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
2.特殊行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
商标法第六条规定,对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必须申请商标注册,未经核准注册的,不得在市场销售。这样就要求,部分行业的产品必须使用注册商标,其中就包括烟草行业。《烟草制品商标使用管理规定》第十四条烟草制品投产前,其商标所有者必须将注册证、实用标识及有关文件,报国家烟草专卖局商标主管部门审查。
3.许可使用的商标需备案
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许可人应当将其商标使用许可报商标局备案,由商标局公告。商标使用许可未经备案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经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必须在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