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注册证使用须知
发布日期:2020-06-28 浏览次数:次
一、《商标注册证》是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依法核准授予商标注册人商标专用权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证件,在使用过程中应妥善保管,不得伪造、擅自涂改、自行转借、不得自行改变注册商标文字、图形或者其组合。
二、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十年。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一年内申请续展注册;逾期未提出申请的,可以给予六个月的宽展期。宽展期又未提出申请的,依法注销其注册商标。
三、注册商标的使用范围为商标证上核定的商品/服务项目,注册商标需要改变文字、图形的或增加商品/服务项目的,应当重新提出申请商标注册;注册人名义或地址发生变更的,应及时办理变更手续。
四、商标注册人可以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应由许可人在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签订之日起三个月内报送商标局备案。
五、注册商标转让时,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签订转让协议,并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申请,受让人自商标局核准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标专用权。
六、商标注册证遗失或毁坏,应及时联系我们办理补证手续。
七、使用注册商标,可以在商品、商品包装、说明书上标明“注册商标”或者注册标记,注册标记包括®等。使用注册标记,应当标注在商标的右上角或者右下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