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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频直播翻唱歌曲是否受信息网络传播权控制

发布日期:2020-07-07 浏览次数:




视频直播翻唱歌曲是否受信息网络传播权控制

       信息网络传播权是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而设定的权利,为了应对来自互联网发展产生的新问题,1996年12月20日通过的《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以下简称WCT)第八条规定了“向公众传播权”,该权利的内容有:“文学和艺术作品的作者应享有专有权,以授权将其作品以有线或无线方式向公众传播,包括将其作品向公众提供,使公众中的成员在其个人选定的地点和时间可获得这些作品”。

  我国《著作权法》中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即源自该规定的后半段,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该权利控制的行为为交互式的传播行为,并非传播者提供作品内容,网络用户被动接受,毫无自主选择权“单向”的传播行为。网络视频直播中表演者向网络用户提供的表演,是一种单向的传播行为,何时提供表演,网络用户何时能进行观看,完全由表演者一人选定和安排,属于非交互式的、单向的传播行为,所以网络直播中的表演行为不应受到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控制。

  当然,如果直播者将录制好的翻唱视频上传至向公众开放的网络服务器上,使得任何用户可通过网络在自己选定的时间、自己选定的地点进行观看或者下载,此时上传者的行为则构成对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权。如前述斗鱼冯莫提直播侵权案,冯莫提在表演结束后,将录制完成的直播视频保存在斗鱼直播平台,共观众观看和分享。

  北京知识产权人民法院认为,在斗鱼直播平台上存储的涉案视频中存在未经权利人许可包房的歌曲,公众能够在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通过登录斗鱼直播平台进行浏览、观看、分享,属于未经许可对涉案歌曲实施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行为,侵害了权利人对涉案歌曲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网络短视频的火爆,让许多素人借此在短时间内转身成为吃播、旅游、游戏、舞蹈、音乐等网络红人。在流量为王的时代,谁获得了流量,谁就具备了商业价值。越来越多的人都尝试通过网络复制他人的网红之路。在“人人皆可直播”的时代,版权保护的意识不能缺乏,网络上随处可以自由下载的音乐,不一定意味着可以免费使用,如果未经权利人的许可即在视频直播中翻唱,很有可能侵犯他人的版权,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