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建筑作品版权保护制度的完善
发布日期:2020-07-23 浏览次数:次
我国建筑作品版权保护在立法上、司法上均处于不完善的状况,司法上基本处于空白状态。据笔者的现有材料,现在还未发现一件关于建筑作品保护的案例。除了权利人权利意识淡薄以外,我国建筑作品版权保护制度尚未完全建立,建筑作品版权归属、版权侵权等难以认定则是主要原因。为此笔者建议,对美国建筑作品版权保护制度适当加以引进,可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完善:
按照伯尔尼公约的定义和大多数国家的做法,我国版权法可明确定义建筑作品包括建筑设计图或方案、建筑模型及建筑物,并明确建筑物的范围。
建筑作品版权主体应包括开发商、建筑师、建筑设计单位,某些情况下还包括建筑施工单位;客体应包括建筑工程设计图、方案、模型及建筑物;其版权内容,人身权利方面包括发表权、署名权,财产权利包括演绎权和复制权;其权利限制主要在允许临摹和允许改动和拆毁建筑物。
从法律上或司法解释上确认建筑作品版权性要求即:原创性、非功能性及表达与思想分离性。侵权认定方面可考虑确认复制及实质相似的测试步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