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20-10-23 浏览次数:次
我国《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明确列举了著作权合理使用的十二种方式,其中包括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为目的的使用,以介绍、评论为目的的使用,新闻报道中的使用,教学为目的的使用等。
判断是否为合理使用除了按照上述列举的情况进行认定外,法官对于合理使用具有自由裁量权,在司法实践中,认定合理使用一般遵循以下几点,一是使用目的需要合理;二是即使是合理使用,也不能损害著作权人的权利的正常实现,这就涉及到合理使用的利益平衡问题,需要法官在具体司法实践中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认定。
例如从短视频的著作权的角度来看,新的汇编类、演绎类短视频的制作往往会影响到原视频著作权人的修改权和保护作品的完整权。但是如果新作品不歪曲作品原意、并非出于讽刺作品为目的,同时并不影响原著作权人利益,其进行仿照拍摄、改编等行为尚属于合理使用的范围。另外,网络用户在对短视频进行转载、复制的过程中从其目的和行为来看也未对原著作权人造成损害,因此也不构成侵权。
著作权的使用的许可制度有多种,包括协议许可、法定许可等。其中法定许可制度是指使用人可以不经过著作权人同意就对其已发表的作品进行使用当然使用人需要向著作权人支付相应报酬。这一制度是在保护著作权人的经济利益的基础上,防止著作权的垄断,推动文化的传播和发展。对于快速发展的短视频行业来说,采用此种制度,对于提升短视频的创造者的积极性,推动优质短视频的传播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