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更、转让、继承 著作权登记意义重大
发布日期:2020-04-16 浏览次数:
一、著作权自愿登记仅仅是著作权成立证据的一种,不能作为当然的权利证书实用。我们知道著作权自作品完成之日成立,因此著作权成立的依据应该是作品的创作思路、原创手稿等一系列能够表达创作过程的原始材料。这些资料可以说明该作品独立创作完成,而著作权登记仅仅要求对作品的权属进行说明,没有要求提供原始资料作为证据。
二、著作权登记证可以达到作品发表的类似效果。著作权法规定,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但我们都知道不是所有的作品都能发表,发表的作品需要具有一定的思想艺术价值的作品。
三、著作权资源登记是作者保留著作权证据费用相对较低的一种方式。在一般情况下,手稿原件不一定能够完整的保存,而且其保留的证据由于是单方证据,很难被第三方认可证据的效力,因此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著作权登记是可以证明著作权的权属的。
四、著作权自愿登记可以涉及到著作权的变更、转让、继承等事实。著作权资源登记不仅登记的是著作权成立,而且还包括权利变更、权利转让和权利继承等法律事实,这些法律事实在进行登记后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
五、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的特殊性。计算机软件作为作品,是按《计算机软件登记条例》登记的,而且登记后给予重点保护。重点保护的依据是《国务院关于印发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第32条规定:“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要规范和加强软件著作权登记制度,鼓励软件著作权登记,并依据国家法律对已经登记的软件予以重点保护。”
六、作品自愿登记的机关。各省、各自治区、直辖市版权保护中心负责本辖区的作者或其他著作权的人的作品登记工作。国家版权保护中心负责外国以及台湾、香港和澳门地区的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的作品登记工作。
七、软件著作权的登记受理机关为中国版权保护中心,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的发证单位为中国国家版权局,申请人可委托当地知识产权代理机构具体办理软 件著作权的登记工作。
八、关于自愿登记作品的维权。经过自愿登记的作品在维权时,如果对方不能提供相反证据时可以认定登记作品的著作权,但是由于著作权的特殊性,只要独立完成即可享有著作权。著作权的存在可能不是唯一的,因而著作权登记证书也不能排除他人独立创作出相同的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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