软件著作权侵权如何界定?_山东铭铖知识产权有限公司-企业信用等级评价|软件著作权|美术著作权|商标|专利|三体系认证
欢迎访问山东铭铖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15601066191
当前位置:主页 > 新闻资讯 >

软件著作权侵权如何界定?

发布日期:2020-06-24 浏览次数:



软件著作权侵权如何界定?


       根据《著作权法》第10条的规定,著作权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具体体现为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等17项权利。

       软件著作权侵权是指一切违反《著作权法》侵害软件著作权人享有的人身权和财产权的行为。


       其中,主要表现在对以下几项财产权益的侵犯:
 

  1.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2.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3.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众所周知,在软件著作权侵权案件中,权属证明相对容易获得,但侵权证据的收集及认定却相对困难。本文将结合实操案例的相关经验,对计算机软件侵权界定的思路进行简单的梳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