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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交易的三个特殊性

发布日期:2020-10-08 浏览次数:




专利交易的三个特殊性

     一、交易主体的特殊性

  专利交易主体是专利交易过程中应首先确定的权利主体,主要涉及交易主体的资格问题,即该主体是否具有交易权利的资格。如果专利交易主体不合格,或者其主体资格存在缺陷,则可能直接导致专利交易行为无效。由于专利交易方式的多样性特征,决定了专利交易主体具有相对多元性的特点,包括专利卖方(主要是专利权利人)与买方、专利许可方与受许方、专利出资方与接受方、专利出质人与质权人等多种权利主体。实践表明,在具体的专利交易活动过程中,通常绝大多数专利权利主体并不直接参与交易,而是委托具有专业知识及职业资格的第三人代为实施交易。这无形中提高了专利交易主体的专业素养及具有专业知识的第三人的职业道德要求。

  二、交易客体的特殊性

  专利自身的特性从根本上决定了专利交易客体的特殊性,除了无形性与法定垄断性之外,还存在以下几个方面显著矛盾性特征:

  1.专利交易客体信息的永续性与其法律效力的时空有效性的矛盾。

专利技术作为一种知识信息,不可能在完全隔断历史联系的情况下产生,具有“永续性”。然而,法律对专利权的法律效力在时空间范围予以一定的限制;

  2.交易客体的确定性与客体自身权利保护范围的相对不确定性的矛盾。

专利交易主体以明确的交易客体为前提。然而,由于界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具有现实的难度,涉及交易的专利权利保护范围具有相对的不确定性;

  3.交易客体成本维护的特定性与交易主体力争低廉的交易总成本之间的矛盾。

专利维护成本具有相对的特定性,主要有以下四方面组成:市场主体自身内部成本、专利自身维护成本、专利司法与行政维权成本、专利社会成本。专利交易主体会尽量控制交易成本,而从专利创造、运用、保护与管理的任何环节,其成本难以预见与控制,如果没有专利交易反而会增加权利主体对专利权的维护成本,出现利润的负值,从而与市场主体创造利益而取得专利权的初衷背道而驰。加上专利存在着无形损耗,从整体上其价值趋于递减的格局,因而产生交易客体成本维护的特定性与交易主体力争低廉的交易总成本之间的矛盾。

  三、交易的高难度与高风险性

  正如上述专利交易主体与客体存在的诸多特殊性,以及专利法律状态相对不确定性、专利法律保护效力的相对弹性、专利权能与载体的两次分离陛等特征,导致专利交易过程中的高难度与高风险陛。

  1.专利法律状态直接事关专利权有效性及稳定性,但它具有相对不确定性的特征,五极有可能导致即期利益与远期利益都面临着受损的风险。

对于专利期权交易,还应关注专利申请环节的极大不确定性,除了被依法驳回申请,还可能因专利申请文件撰写存在缺陷致使本该获得授权而没能获得授权,或本该获得高质量的专利却获得相对低价值的专利;

  2.专利所有权与使用权具体权能及其各项具体权能与有形载体双重性的相互分离,加剧专利交易过程的高难度与高风险性。

前者导致专利交易的可复制性与可传播性,能在不同的时空间满足不同市场主体的需要;后者体现为专利交易不依托于有形载体。同时,专利价值的不稳定性与损耗性且难以准确评估,及专利交易主体之间信息不对称等多重原因,加上专利显著的附加值,致使具有显著专业性的专利交易过程中更容易诱发侵权与被侵权,因而加剧专利交易过程中难以预估的高难度与高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