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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视作品著作权的归属如何认定

发布日期:2020-10-23 浏览次数:



影视作品著作权的归属如何认定

       从短视频著作权的内容来看,短视频在被他人进行修改和编辑时,著作权人可以援引作品的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来保障自身作品不受他人是更改、删减、增加。

  但是从短视频的存在和发展来看,如果严格依照著作权中的“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的相关规定,有很大一部分现有的短视频均存在侵权行为,例如小咖秀以及其他汇编作品。除此之外,短视频的大量复制、传播行为也一定程度上损害了著作权人对于作品的处分权。如果将以上行为均认定为侵权,显然是不合乎作品文化传播的初衷。因此,在短视频著作权的保护上应依法作出相应的限制。
  限制手段主要包括合理使用和法定许可。

  1 著作权合理使用并不构成侵权。
 

  我国《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明确列举了著作权合理使用的十二种方式,其中包括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为目的的使用,以介绍、评论为目的的使用,新闻报道中的使用,教学为目的的使用等。
  判断是否为合理使用除了按照上述列举的情况进行认定外,法官对于合理使用具有自由裁量权,在司法实践中,认定合理使用一般遵循以下几点,一是使用目的需要合理;二是即使是合理使用,也不能损害著作权人的权利的正常实现,这就涉及到合理使用的利益平衡问题,需要法官在具体司法实践中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认定。
  例如从短视频的著作权的角度来看,新的汇编类、演绎类短视频的制作往往会影响到原视频著作权人的修改权和保护作品的完整权。但是如果新作品不歪曲作品原意、并非出于讽刺作品为目的,同时并不影响原著作权人利益,其进行仿照拍摄、改编等行为尚属于合理使用的范围。另外,网络用户在对短视频进行转载、复制的过程中从其目的和行为来看也未对原著作权人造成损害,因此也不构成侵权。

 

  2 短视频的著作权保护中应适用法定许可制度。
 

  著作权的使用的许可制度有多种,包括协议许可、法定许可等。其中法定许可制度是指使用人可以不经过著作权人同意就对其已发表的作品进行使用当然使用人需要向著作权人支付相应报酬。这一制度是在保护著作权人的经济利益的基础上,防止著作权的垄断,推动文化的传播和发展。对于快速发展的短视频行业来说,采用此种制度,对于提升短视频的创造者的积极性,推动优质短视频的传播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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