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商标代理机构代理服务的法律条例
发布日期:2020-10-27 浏览次数:
非商标代理机构代理服务的法律条例
根据商标法第十九条第四款之规定,商标代理机构不得申请注册非代理服务商标。
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四条第一款对“商标代理机构”作出释明:商标法所称商标代理机构,包括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从事商标代理业务的服务机构和从事商标代理业务的律师事务所。
商标法第十九条第四款是2013年商标法修订时新增加的条款,其立法背景在于自2003年国家取消了对商标代理机构的设立及对商标代理人资格的行政审批后,一些商标代理机构利用商标专业知识,恶意抢注他人商标,谋取不正当利益,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为遏制此种乱象,商标法增加了对商标代理机构行为规范的内容。
由此,只要公司的经营范围包含商标代理、商标代理服务、知识产权代理、知识产权服务,不论其是否在商标局进行代理机构备案,都将被认定为商标代理机构,其申请注册商标的行为要受到商标法第十九条第四款的约束。如果其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超出代理服务范围,将不能获准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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